2008年5月11日 星期日

校友會組織章程

屏東縣萬丹鄉興華國小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屏東縣萬丹鄉興華國小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校友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校友會成立之宗
旨為結合歷屆校友的愛心和善心,去救助需要幫助的興華國小在學之學
弟學妹、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並把這份愛心與善心散佈到其他角落,
使我們的社會更安和樂利。
第三條: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及服務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崙頂路八六○號,電話:<O八>
七○六一四八一。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為下:
(一)、幫助家境貧困之在學學弟學妹繳交學費、學雜費及營養午餐費。
(二)、獎勵品學優良同學,使其能再接再厲,努力向上。
(三)、贊助母校圖書室添購課外讀物,擴展在校同學讀書視野,強化在
校同學往後人生的競爭力。
(四)、贊助母校教學及學務活動。
(五)、成為校友與學校溝通連絡的管道與平台。
一、 服務對象:
(一)、在校之學弟學妹因家境清寒無法繳交學費、學雜費及營養午餐費
有失學之慮者為優先,適時給予幫助。
(二)、幫助對象以國小學弟學妹為主,國中之在學校友則視本會財源及
實際需要核定之。
(三)、經由學校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派員實地查訪審核通過。


(一)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興華國小歷屆校友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自由捐款年度達壹萬元以上者,則可成為本會永
久會員。永久會員享有與個人會員同樣的權力與義務。
三、 贊助會員:雖非興華國小之校友,但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
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會員之會費逾半年未繳納經告知仍未繳納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會議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
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一)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
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革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推舉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招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核由學校提報需要補助同學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
理事長對內综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被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依實際需要編為查
訪組、活動企劃及會務推廣組、總務及檔案組等,各組設組長一名,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
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 會 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
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著急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會每學期(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三)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1.個人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2000元。
         2.贊助會員則自由捐獻。
二、會員自由捐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關機關核備。於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
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四) 附 則
一、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
二、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三、 本章程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