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20090424楊麗容老師親職講座

做孩子的貴人—如何幫助孩子成長

主講人:楊麗容
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督導 屏東縣生命線協會志工督導
前言:
父母像什麼----直昇機 鬧鐘 救火隊 橡皮擦

親子之橋
無溝可通?有橋可搭?
親子123----每1週有2次和孩子一起做3件喜歡的事

一、 正向的親子教養方式

1.重視家庭生活、營造一個溫暖和諧的家
2.以信心、耐心和不斷學習的心教養孩子
3.幫助孩子先從了解孩子開始
5.重視基礎教育
6.花時間陪孩子做有益成長的事
7.安排一個自然學習的環境
8. 重視思考能力的培養
9. 尊重孩子並給予較大發展空間
10.協助孩子建立良好的習慣
11.協助孩子設定挑戰的目標
12.訓練孩子做家事
13.指導孩子看電視、網路學習
14.運用社區資源、豐富學習內容
15.注重人格教育
16.鼓勵孩子,增進其自信心
17.提供孩子正確價值觀,並鼓勵其勤勞努力
18.尊師重道
19.父母教養態度一致,並以身作則

二、如何激發孩子的潛能

1 資優定義__阮儒禮三環論
---- 中等以上的智力
---- 持續專注的毅力
---- 創造力
2 比馬龍效應_自我期望驗證
使孩子變好、變壞的一百句話
3 培養自信,從賞識你的孩子開始
4 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緒
5 培養孩子的成就動機
6 用擴散式問句
7 讓孩子主動找答案
8 動手做
9 重視學習過程
10 分工合作和挫折忍受力
11 教育是一種長期投資
12 父母是示範者也是支持者
13 不要輸在起跑點的迷思
14 如虎添翼原則
15 訂稍高目標
16 化阻力為助力
17 彈性原則
18 休閒嗜好的培養
19 延遲享樂
20 培養領導規劃應變能力
21 犯錯的處理
22 製造顛峰經驗
23 品德比學問重要

十二個寵壞孩子的方法

有求必應
R 打從孩子出生開始就給他所有他要的東西,如此一來就算他以後長大成人還是會倔強的認為→所有的一切都是世界欠他的

他出口成髒你一笑置之
R 當孩子講出不得體的話甚至口出穢言你卻只是笑了笑,這將會使他認為自己很可愛、說的話很討喜,你的反應不外乎是鼓勵他下次再挑些更討喜的話來講

從不訓練他精神獨立
R 從小一切幫他打點好一切事情由你來負責,等到他20歲時再突然告訴他→自己決定吧,我們不難想像孩子們對這種突如其來且遲來的恩准反應會是:"#~%&^....

從不告訴他你錯了
R 如此將造成他日後嚴重的罪惡感,若我們一直避免把錯字冠諸孩子的不良行為,一直不告訴他孰是孰非,待某日他抵觸了法律犯下了父母再也無法替他掩飾的罪行,他還以為整個社會都與他作對是他自己受到迫害

替他收拾所有弄亂的東西
R 像個名符其實的老媽子一樣地跟在他後面,撿起他丟再地上的書鞋子髒衣服,幫他整理房間做東做西打理一切,養成他日後推卸責任將別人的好意當成是理所當然的惡習

毫不限制他的讀物
R 小心啊雖然碗筷洗了餐具消毒了,孩子嘴巴吃得乾淨腦子吃的卻是垃圾

常常當著孩子的面吵架
R 日後父母離婚家庭破碎了,你也不用為孩子麻木不仁無關痛癢的反應感到震驚與不解

當他的搖錢樹
R 若金錢對他們而言太容易到手,想買東西時只要他們搖一搖吵一吵錢就掉下來了,不讓孩子明白金錢是要靠自己的努力去賺取的,如此要他們如何能瞭解錢歹賺,如何使他們能有正確的金錢概念

滿足他所有的口腹之慾
R 當你自始至終永遠滿足他的需求時,你會發現一次的拒絕就足以對他造成傷害極大的挫折感

永遠站在他這邊
R 站在孩子這邊固然是好的但要永遠嗎,當孩子真的犯錯時你能想像這種心態→都是別人不好他們都對我的孩子有偏見,會造成他日後一生多少問題嗎,永遠站在孩子這邊永遠教他與鄰居師長員警對立,不過是提早讓他走上不歸路罷了

就是拿他沒辦法
R 當孩子們闖了大禍犯了大錯,若你只是一次又一次拿這句話來搪塞,替自己的不是找藉口找台階下,孩子們以後如何能尊重你呢,他難道不會想→既然沒辦法那就乾脆讓你一輩子都沒辦法好了

準備過悲慘的一生吧
R 想寵壞你的孩子嗎想培育出不負責任的下一代嗎很簡單→照著這12條法則去做保證你一生會是悲慘的
衡修居士

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
08-7375885
屏東縣生命線
08-7369595
生命線全省連線 1995

謝謝指教

2008年5月11日 星期日

校友會組織章程

屏東縣萬丹鄉興華國小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屏東縣萬丹鄉興華國小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校友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校友會成立之宗
旨為結合歷屆校友的愛心和善心,去救助需要幫助的興華國小在學之學
弟學妹、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並把這份愛心與善心散佈到其他角落,
使我們的社會更安和樂利。
第三條: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及服務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崙頂路八六○號,電話:<O八>
七○六一四八一。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為下:
(一)、幫助家境貧困之在學學弟學妹繳交學費、學雜費及營養午餐費。
(二)、獎勵品學優良同學,使其能再接再厲,努力向上。
(三)、贊助母校圖書室添購課外讀物,擴展在校同學讀書視野,強化在
校同學往後人生的競爭力。
(四)、贊助母校教學及學務活動。
(五)、成為校友與學校溝通連絡的管道與平台。
一、 服務對象:
(一)、在校之學弟學妹因家境清寒無法繳交學費、學雜費及營養午餐費
有失學之慮者為優先,適時給予幫助。
(二)、幫助對象以國小學弟學妹為主,國中之在學校友則視本會財源及
實際需要核定之。
(三)、經由學校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派員實地查訪審核通過。


(一)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興華國小歷屆校友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自由捐款年度達壹萬元以上者,則可成為本會永
久會員。永久會員享有與個人會員同樣的權力與義務。
三、 贊助會員:雖非興華國小之校友,但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
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會員之會費逾半年未繳納經告知仍未繳納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會議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
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一)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
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革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推舉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招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核由學校提報需要補助同學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
理事長對內综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被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依實際需要編為查
訪組、活動企劃及會務推廣組、總務及檔案組等,各組設組長一名,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
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 會 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
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著急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會每學期(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三)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1.個人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2000元。
         2.贊助會員則自由捐獻。
二、會員自由捐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關機關核備。於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
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四) 附 則
一、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
二、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三、 本章程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屏東縣興華國小校友會成立了!

興華校友會宗旨:

(1)幫助貧困學弟妹完成學業。

(2)提供家庭突遭變故學弟妹急難救助。

(3)幫助學校提升學弟妹競爭力。

(4)幫助學校辦理活動。

校友會的成立,感謝校友感恩的心,回饋母校,造福學子。